《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個人投資者教育

一、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于2017年7月1日開始實行。

新規調整對象:

1、 新客戶在7月1日之后開立賬戶或接受服務;
2、 老客戶在7月1日之后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在7月1日之前購買的產品或接受服務的用戶不在新規調整范圍內;

投資者在本公司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前需提交以下信息:

1、 基本信息:姓名、住址、職業、年齡、聯系方式;
2、 財務狀況: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
3、 投資經驗:投資相關的學習、工作經歷;
4、 投資目標:投資品種、投資期限、預期收益;
5、 風險偏好:可承受的最大損失;
6、 誠信狀況:誠信記錄。

二、 7月1日起所有投資者將分為兩類: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

(1)投資者類別差異: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2)請投資者根據自身資產狀況、收入水平、投資經歷及工作經歷在APP端選擇專業投資者認證與普通投資者轉化入口進行專業投資者認證和轉化。

專業投資者認證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認定前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的證明或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證明;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2、 2年投資經歷證明或2年金融相關工作經歷證明;

三、 投資者類別可互相轉化

(1)原專業投資者可直接書面申請轉為普通投資者;
(2)原專業投資者不再符合要求,經投資者確認將轉為普通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轉專業投資者申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前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的證明或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萬元證明;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2、 1年投資經歷證明或1年金融相關工作經歷證明;

四、 投資者風險匹配

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說明:

風險承受能力最低等級客戶:只能購買R1風險等級產品或接受R1風險等級服務,不得購買R1風險等級以上的產品或接受R1等級以上的服務。
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為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沒有風險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資損失;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等級適配規則:

C1(含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的投資者):適配R1風險等級產品,注重本金安全,收益穩定,注重流動性;
C2:適配R1、R2風險等級產品,注重本金安全,追求增值,注重止損;
C3:適配R1、R2、R3風險等級產品,客觀認識風險,注重資產配置;
C4:適配R1、R2、R3、R4風險等級產品,愿意承擔較高風險,收益目標較高,了解投資產品;
C5:適配R1、R2、R3、R4、R5風險等級產品,有本金損失的準備,追求高風險高收益。

產品/服務風險等級說明:

1、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風險評級標準

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風險評級標準分為五級:R1(低風險)、R2(中低風險)、R3(中風險)、R4(中高風險)、R5(高風險)

R1(低風險):該類產品或服務的整體風險水平很低,收益明確、穩定,本金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極低。
R2(中低風險): 該類產品或服務的整體風險水平較低,收益相對穩定,本金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較低。
R3(中風險):該類產品或服務的整體風險水平中等,收益較難預知,本金安全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損失全部本金。
R4(中高風險):該類產品或服務的整體風險水平較高,收益波動性有高于市場的可能,本金安全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可能損失全部本金。
R5(高風險):該類產品或服務的整體風險水平很高,收益波動性高于市場,本金安全面臨極大的不確定性,損失可能超過本金。

2、金融產品或服務評級方法

(1)金融產品或服務風險評級包括基礎風險評級和附加風險評級兩部分。 基礎風險評級根據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風險特征及投資標的、投資類型匹配基礎風險等級及對應的基礎風險分值。 附加風險評級對金融產品或服務進行附加風險打分,在基礎風險分值之上根據附加風險分值適當上調風險等級。

(2)在制定金融產品或服務風險評級方法時需考慮的評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流動性;

2)到期時限;

3)杠桿情況;

4)結構復雜性;

5)投資單位產品或者相關服務的最低金額;

6)投資方向和投資范圍;

7)募集方式;

8)發行人等相關主體的信用狀況;

9)同類產品或者服務過往業績等。

(3)存在下列因素的,公司會審慎評估金融產品或服務風險等級:

1)存在本金損失的可能性,因杠桿交易等因素容易導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損失的產品或服務;

2)產品或服務的流動變現能力,因無公開交易市場、參與投資者少等因素導致難以在短期內以合理價格順利變現的產品或服務;

3)產品或服務的可理解性,因結構復雜、不易估值等因素導致普通人難以理解其條款和特征的產品或服務;

4)產品或服務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廣、影響力大的公募產品或相關服務;

5)產品或服務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場差異、適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發行或者交易的產品或服務;

6)自律組織認定的高風險產品或服務;

7)其他有可能構成投資風險的因素。

投資者風險匹配要點:

1、 普通投資者將無法接收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服務推介;
2、 最低等級風險承受力客戶,不能購買不匹配的產品或者接受不匹配的服務;
3、 非最低風險承受力客戶,經特別書面風險警示,仍堅持購買的,可以購買高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接受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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